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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文件华师行字〔2010〕105号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病种及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表3.武汉市医保基金结算比例表4.普通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比例表二○一○年三月十二日2010年3月23日印发主题词:学生医疗保险办法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共印10份)录入:黄河校对:胡蓉附件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相关法规和湖北省及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一章医疗保险对象和期限第一条自愿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并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为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商业保险。不参加医保的学生将不享受学校的医疗保障待遇。在校留学生仍按原渠道进行医疗保障,不纳入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期间从学生入学注册报到起算,至毕业离校止。参保时间以年度计算,从每年9月1日起算,至次年8月31日止。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必须办理延长医保手续。转入学生应在当月20日前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用第三条所有参加医保的学生每年必须自觉缴纳医疗保险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学校代收、代缴、代管。第四条学生发生转学、退学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五条学生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大病)的医疗费由武汉市医保基金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学校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床位、治疗、检查、药品等项目执行武汉市医保规定的范围,超范围的项目费用自理。范围内各项目支付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如下规定:(1)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大病)的医疗费用由武汉市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病种及单病种最高年支付限额详见附件二)。(2)因病住院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武汉市医保基金按比例结算(具体比例详见附件三)。(3)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学校按比例报销(具体比例详见附件四)。第六条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6)未经校医院同意的普通门诊费用。第四章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第八条学生就医实行医保首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首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范围(详见武汉市医保网)。校医院属武汉市一级医保首选定点医院。第九条普通门诊就医由校医院统筹管理。普通门诊就医需首先在校医院凭学校病历看病。需转校外医保首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校医院同意后选择一所就诊。外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销。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由学生持学校病历、当地医院病历、结算清单或双处方付联、发票,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销。第十条门诊重症疾病(大病)就医需大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疾病的病历,由学校报所在地方医保部门批准,在市内选择一所首选定点医保医院,凭个人身份证就医。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地方医保部门负责结算。第十一条住院就医由大学生在市内自主选择一所首选医保定点医院,持本人身份证住院治疗。个人支付住院起付金、自费项目(完全和部分的)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地方医保部门负责结算。第十二条因病情危、急在首选定点医院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因病情危、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学校在大学生入院的7日内向所属地方医保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后启动医保基金支付有关医疗费用。第十三条因病情需要转往医保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级首选定点医保医院同意,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地方医保部门核准,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在90日内由学校持其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长期和临时医嘱(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及相关证明等资料,在每月1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