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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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于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任李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分别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应当依法分别进行招标。建筑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或之前可采用设计竞赛方式确定建筑方案设计或建筑概念设计。第三条天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全部使用天津开发区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下简称区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受开发区政府采购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招标委员会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招标第四条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到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办理承包商确认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当提前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情况等文件书面报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招标公告和投标报名。除国家及天津市指定媒体外,招标公告应同时在开发区政府网站、开发区设立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注明的投标报名有效期间内,招标人应当委派专人在开发区设立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接受投标报名。第六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在完成资格预审工作后,应向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报告应对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资格审查合格标准,列明报名情况、拟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名单、未能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名单以及未能通过的理由等。资格预审的内容不再作为评标时的评审内容。(二)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三)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七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公示期满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公示期满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经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及有关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商。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进行施工招标的,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自行或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自主采用工程量确认方式和合同价格调整方式。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范围中的任何内容设置暂定价格并要求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以及不可竞争费用的内容说明。(二)投标人应当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局颁发的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费用测算标准,测算出安全和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三)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投标报价让利的可降价因素或措施。(四)投标人不得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库存、顶帐等不合理理由进行让利。(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对投标报价提出的其它合法约束条件。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同一个建筑业企业不能同时与其它建筑业企业组成多个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或直接隶属于同一法人实体的投标人同时参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