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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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第三条公司及绝对控股企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司非控股企业经其董事会同意后,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组织机构一、公司成立招投标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公司审核小组负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全面管理。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公司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审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式、招标申请、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清单、评标小组、评标办法等)、中标单位确定、中标通知书审批以及年度合格供应商考核等,负责对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统一解释答疑,负责处理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投诉,可根据需要指导和检查子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审核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投资部。二、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公司监督小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和过程确认,负责调查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可根据需要指导和参与子公司的招标监督工作。监督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第七条招标管理权限工程建设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三百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第八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5.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项目,招标方式如下:一、地方政府规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公开招标手续的,由项目请购单位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二、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但公司已经实施入围招标的项目,由请购单位按照邀请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投标单位必须为公司全部入围单位;三、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且公司未实施入围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请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招投标工作。四、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第十二条符合第九条规定但因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或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可按照第十三条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请购单位填写《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审核小组按本办法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其中以询价方式采购的,审核小组审批后须按权限报董事会审批。第十三条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实施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非招标方式采购,须填报相应表单。第十四条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和询价。(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