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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孙东生,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身份证号:13022119710904161X,联系电话:15227761182被告:安艳华,女,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吉庆里102楼1门302室。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孙志稳由原告HYPERLINK"http://china.findlaw.cn/info/hy/shouyangfa/fuyang/"\t"_blank"抚养。事实与理由:2007年7月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孙志稳由被告抚养。因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事实一直由原告的姐姐抚养,现原告已有能力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原告要求直接承担起对婚生女孙志稳抚养教育的责任。现孩子正处于少年成长的重要阶段,若对其抚养教育不利,将严重影响其心身的健康成长。就婚生女孙志稳抚养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对孩子抚养关系,由原告对孙志稳进行抚养教育。原告自愿放弃被告的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也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鉴于被告也愿意放弃对婚生女孙志稳抚养关系,为此原告请求贵院对本案速裁速决。为了婚生女孙志稳心身的健康成长起见,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此致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孙东生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