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5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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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20海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09〕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委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部门,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第五条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第六条固定资产划分为10个分类,即: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账面余额)加上改建、扩建支出后的净额计价。(三)接收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计价。第三章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海委财务处作为委资产管理部门,归口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九条委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二)制定办公设备的配置及年限标准。(三)审核、汇总委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制定固定资产购置方案。(四)负责委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及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采购任务。(五)组织委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六)负责委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年终与会计核算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财务账,做到账账相符。(七)办理委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八)负责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九)负责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十)监督、检查委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十一)运用信息化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备份工作。第十条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管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保管、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落实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责任人。机关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本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工作。(二)定期与委资产管理部门对账,确保账实相符。(三)定期检查、报告占有、使用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四)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盘点工作。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申报本单位固定购置计划、参与本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的申报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满足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把握存量资产,控制增量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良性循环。第十二条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