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学》第三次作业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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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学》第三次作业案例分析一、所选案例:第二批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启动在先期进行试点之后,第二批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近日启动。此次改革涉及农业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地震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和科技部等9个部门。至此,启动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部门数达到13个,科研机构数达到205个,启动改革的部门数超过部门总数的一半,启动改革的科研机构占部门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总数的75%。第二批改革共涉及107个科研机构,总编制3.25万人,在职职工2.3万人。按照分类改革的原则,38个科研机构转为企业,进入大学的4个,并入或转为其他事业单位的21个,按非营利机构管理的42个,占机构总数的39.2%,核定非营利机构编制6541人,占总编制数的20.1%,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8.5%。据了解,2001年11月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四个部门98个公益类科研机构启动体制改革试点,实施一年来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明显成效。这些院所通过改革,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提出了科研工作的国家目标导向,强化了科研优势,增强了创新能力,转变了运行机制。改革以来,骨干科研人员的收入有了明显提高,今年以来各院所通过竞争获得的纵向科研任务经费较去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二、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第二批公益科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中,国家之所以将107个科研机构,分成三类进行改制,是以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为标准的:根据公共物品理论,有的属纯公共物品,如基础科学研究,有的属准公共物品,如高等教育,有的属私人物品,如应用技术开发等。说到这里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及其区别:所谓私人物品,即可以在市场购买到的那些商品。私人物品具有明确的产权特征,在形体上可以分割和分离,消费或使用私人物品时有明确的专有性和排他性;而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准公共物品或称混合物品,是指处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中间的产品或服务,兼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性质。这类物品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因此具有竞争性;但又具有外部性,即这类物品的消费会产生外部效应,而其他消费者无法拒绝或排除这种效应,因此具有公共性。在本案例中,将107个科研机构,分成三类进行分转,正是基于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区别:将属纯公共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改为非营利组织,继续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将属准公共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并入高校,或者其他机构,政府有选择的给与扶持,而私人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转化为企业,或并入有关企业,退出政府财政支出领域。具体而言,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它的需要或消费是公共的或集合的,如果由市场提供,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这就是经济学的“免费搭车”现象。市场只适于提供私人产品和服务,对提供公共物品是失效的,而提供公共物品恰恰是政府活动的领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所以第二批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中,国家将属纯公共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改为非营利组织,继续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混合物品的特征是兼备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其特征又是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另一类是由外部效应引起的。不言而喻,混合物品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所以,第二批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中,国家将属准公共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并入高校,或者其他机构,政府有选择的给与扶持,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又可以使混合物品向积极方面发展。而国家将私人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转化为企业,或并入有关企业,退出政府财政支出领域,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不必要的支出,这样就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公共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又可以激活企业,增加经济增长,为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由于微观经济学主要研究私人物品,这里就不多加叙述了。总而言之,上述案例,科研机构作为我国传统的事业单位体制,是以是否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为标准建立的,绝大部分事业单位由政府举办,财政供应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主要为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物品,以克服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很显然,传统的事业单位体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发展需要。对此,第二批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中,国家将属纯公共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改为非营利组织,继续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将属准公共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并入高校,或者其他机构,政府有选择的给与扶持,而私人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转化为企业,或并入有关企业,退出政府财政支出领域。这反映了我在科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领域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实践也证明这种改革成效显著。有感于此,我们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