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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奶产业风险基金募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经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包头市奶产业风险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包头市奶产业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时、足额募集,规范基金的使用程序,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推动全市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0号令)和《包头市奶产业风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降低奶牛养殖户(场、企业)、乳品加工企业、金融部门贷款的风险为目的,旨在保护奶农的利益,保护奶产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第三条本办法按照“政府扶持、企业参与、奶农为主、共抵风险”的思路,实行“连年募集、滚动发展”的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取之于牛,用之于牛”的原则,切实增强奶产业抗御风险的能力。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包头市奶产业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05]85号)中规定的奶产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经营者。第五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旗县区设立的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属市奶产业风险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接受市奶产业风险基金会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基金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包头市奶产业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05]85号)规定的募集对象和募集标准,以日历年度核算募集额,并以日历年度交纳。第七条第六条中募集对象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基金,自愿交纳。第八条(一)凡在本市辖区内使用金融部门和乳品加工龙头企业贷款养殖奶牛的奶户(场、企业)、鲜奶收购站等其他与奶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均应按规定募集基金;(二)凡同群饲养的符合条件的奶牛应全部加入基金会。第九条加入基金会的程序。(一)凡加入基金者应如实填写《包头市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奶牛风险保单》,并附当地兽医人员出具的奶牛健康状况证明和奶站出具的奶牛年单产情况证明,由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审核;(二)经审核后,对加入基金的奶牛办理编号,加封由市奶产业风险基金会特制的耳标(编号与耳标号必须相符),同时对奶牛左侧面进行拍照;(三)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对已加封特制耳标的奶牛建立档案,一牛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加入基金的协议书(保单)、奶牛左侧照片(加盖骑缝章)、相关证明等;(四)经审核同意后,奶产业风险基金会与基金人应办理协议(保单)手续一式三份,协议书(保单)一份交基金人保存,一份由旗县区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办事处保存,另一份上报市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备案;(五)基金人和旗县区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办事处应将档案与协议书妥善归档保存。第十条基金的合法募集者为市奶产业风险基金会的理事会或受其委托的旗县区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办事处。基金的募集形式为:(一)奶牛养殖户可自愿向当地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办事处直接交纳,也可由当地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办事处委托鲜奶收购站代收代缴;(二)奶牛养殖企业(场)和鲜奶收购站直接向当地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办事处交纳,也可由乳品加工企业代收代缴;(三)乳品加工企业、饲草料经营企业及其他社会捐助的基金,应直接向市奶产业风险基金会交纳;(四)地方财政补贴的资金直接存入基金专户。第十一条其他单位、集体或个人在与养殖户协商后,可以为养殖户垫付基金。凡垫付的基金,应直接向奶产业风险基金会办事处交纳。第十二条积极交纳风险基金的养殖户(场、企业)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一)第一次参加风险基金同群饲养的奶牛在50头以上500头以下(含50头)者可享受应交纳额5%的优惠;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含500头)者可享受应交纳额8%的优惠;1000头以上(含1000头)者可享受应交纳额10%的优惠。(二)连续参加风险基金的奶牛,第二年可享受应交基金额10%的优惠;第三年起,以后每年递增2个百分点优惠,直至停止交纳或协议(保单)终止。(三)一次性交纳三年风险基金的,可享受延长一年有效期的优惠(即风险补偿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内发生奶牛死亡除补偿外,退还已交纳的剩余基金。(四)一直连续足额交纳风险基金满八年,且在此期间从未享受过上述优惠或补偿、补贴,返还满八年奶牛实交基金额的60%,同时该奶牛的风险基金协议(保单)终止。第三章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运作,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四条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第十五条奶牛死亡补偿。(一)补偿范围。凡按规定标准交纳基金并能按期防疫的奶牛,在基金补偿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给予补偿:1、因疾病死亡的;2、因疫病发生,政府强制扑杀的;3、因注射疫苗,产生疫苗应激反应,24小时内造成奶牛死亡和72小时内造成怀胎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