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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模式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基金,投资方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通常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私募股权基金在20世纪中叶开始出现,几经发展,到目前为止主要的形式有: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总的来说,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遵循资金募集不公开、对象人数限定、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等原则。1、公司制我国目前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2003年施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的《船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总结起来,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原则性特点主要有:(1)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2)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设立时首次缴纳20%的注册资本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足组侧资本金,如为募集设立,应在设立时全部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4)公司应符合具有住所、名称、组织机构、法定人数等基本要求。(5)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同时,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外国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这样,创业投资企业在资本私募时针对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机构和个人,较难涉及中小投资者募集资金,有利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6)允许通过债券融资进行投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强融资能力。这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而言是积极的推动。2、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南》使得信托公司进军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股权基金信托是一种资金信托,按先“筹资”后“投资”的流程进行操作。(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通过信托平台募集资金和设立基金,发行基金凭证。(2)投资人作为委托人,购买基金凭证,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后,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随即全部转移给受托人。(3)基金保管人(一般是第三方监管银行)对基金财产行使保管权和监督权,并办理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基金财产,在发掘投资目标后,向受资公司进行投资,通过受资公司上市或资产并购受益,投资成果的分配依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5)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就筛选项目、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6)项目退出后,信托受益人(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享受信托受益或承担风险。3、有限合伙制目前,有限合伙制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其主要特征如下:(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2)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普通合伙人主要负责合伙企业投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与决策、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一般占合伙总额的1%,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需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一般占合伙资金的99%,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设立程序。只需要在设立时投资人约定承诺投资的规模,故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设立的程序较公司设立程序更为简便。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通常为投资、投资咨询及投资管理服务)、投资方向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