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2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doc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2009年3月18日修改)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人员。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公民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二)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的;(三)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四)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五)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第八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案件受理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执行。申请人遭遇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原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第九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在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农村“五保”对象;(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八)因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公证、司法鉴定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六)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第十二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除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