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稽查方法与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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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稽查方法与案例》讲义第二章税务稽查证据主讲教师:曹福来副教授工作单位:教研二部法律教研室移动电话:13773544566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二、证据的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二)证据的其他分类★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三、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四、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证明是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标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五、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一)依法取证原则(二)全面、客观、公正原则(三)行政效率原则第二节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P30——33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四、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五、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六、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和固定★★★第三节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P33——45一、偷税的取证★★★(一)主体方面证据1、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经营批准文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2、其他主体资格书证,如纳税人银行账号、享受税收减免的批文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二)客观方面证据主要围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供应、生产、销售、运输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等方法,以及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相关单位等取得证据。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取得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原件或经稽查对象确认的复印件。对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物流凭据、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证据一并提取;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做司法鉴定。其中,物流凭据包括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日销单、账外账等;资金往来凭据包括进账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2)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从进货渠道核查进货量,从资金流向核查销货量,再通过库存盘点来确定其实际销售收入,并取得物流凭据、资金往来凭据、存货盘点凭据等证据。(3)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制作询问笔录、取得证人证言;有销毁现场的,应制作现场笔录;以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从公安等部门取得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案件资料。(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完税凭证、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5)其他证据。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运输人员等)的证人证言或制作询问笔录;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相关的会议记录、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取得其账外经营部分的合法抵扣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提取账簿证据时,收集和固定纳税人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违反税收政策内容的账页。(1)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①通过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材料假出库、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