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应用科技学院——监考教师规则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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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规则为了加强我院的教风、学风、考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考试行为和教师的监考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则。具体如下:六、对考场上出现的不明情况,要快速报告给巡考员,并及时解决。七、对有作弊行为者,提醒3次,学生仍不予理会的应没收其考卷,在考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同时当面告知作弊学生本人,令其退出考场,教务办统一汇总并协同学团办通报批评。八、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对缺考的学生和作弊情况要详细记录(包括姓名、班级、考场、时间、课程、作弊情节、监考员教师签名)。九、要准时开始考试;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结束,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并退出考场,第一监考教师维持考场纪律,第二监考教师收试卷,并按照学生考场安排表排列试卷。十、考试结束收卷时,要认真核准试卷份数;把试卷交给教务办装订。十一、监考教师把试卷和考场记录,交回考务工作人员,并签署姓名后,方可离开。十二、巡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巡考记录单》,详细记录各考场情况。对不作为监考教师提出批评教育。十三、监考教师应遵守监考工作规则。对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者,将取消本次考务费用纳入绩效考核成绩予以上报。十四、对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应用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