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塘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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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05-11-01索取号:ZC6102000-2005-008发布机构:崇明水务局记录形式:文本上海市海塘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海塘运行的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运行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海塘运行,是指为了使海塘处于安全状态,发挥海塘防汛功能效益,对海塘实施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措施,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海塘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滩涂管理处负责本市海塘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运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承担。第四条(运行责任)本市海塘的运行,按照下列规定分工:(一)公用岸段海塘的运行,由区(县)海塘所(署)负责;(二)专用岸段海塘的运行,由专用岸段单位负责。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应当对专用岸段海塘的运行以及养护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和督促,并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运行计划编制)海塘的检查、维修、养护计划,根据海塘运行状况按照有关规程和定额进行编制。公用岸段海塘检查、维修、养护计划,由区(县)水务局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期限报上海市水务局。专用岸段海塘检查、维修、养护计划,由专用单位负责编制,并报区(县)水务局备案。第六条(检查分类)海塘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日常检查:是对海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检查:是在汛前、汛中、汛后对海塘进行的检查。特别检查:当海塘出现险情、工程非正常运行或者发生重大事故时以及风暴潮发生前后进行的检查。第七条(检查分工)本市海塘检查,按照下列规定分工:(一)公用岸段海塘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由区(县)海塘所(署)负责;(二)专用岸段海塘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由专用岸段单位负责;(三)海塘的特别检查,由市滩涂管理处组织实施。第八条(检查内容)海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堤身;(二)护堤地;(三)护滩、保岸、促淤(生物)工程设施;(四)防渗以及排水设施;(五)沿堤、穿堤、跨堤建筑;(六)堤防附属设施;(七)防汛物资储备、保管、落实的情况;(八)《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和限制行为的执行情况。第九条(检查报告备案制度)海塘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和备案:(一)公用岸段海塘日常检查的情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整理,并报区(县)水务局备案;(二)公用岸段海塘定期检查的情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报区(县)水务局,并报市滩涂管理处备案;(三)专用岸段海塘日常和定期检查的情况,由专用岸段单位报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备案;(四)特别检查的情况,由市滩涂管理处负责报上海市水务局备案。第十条(检查处理)海塘检查的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缺陷的:公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落实相应措施;专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负责向专用岸段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二)影响海塘安全的:公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及时报区(县)水务局和市滩涂管理处,并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和提出修复工程的初步方案;专用岸段,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报区(县)水务局,由区(县)水务局向专用岸段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报市滩涂管理处备案。(三)严重危及海塘安全的:海塘的抢险修复,由区(县)海塘管理所(署)按照防汛预案实施,市滩涂管理处应当组织人员现场指导和处理;对于违反《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区(县)海塘管理所(署)应当及时向区(县)水务执法机构报告,并报市滩涂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海塘观测)海塘观测,分为一般观测和专门观测。一般观测,按维修、养护要求对海塘的外露部分进行观测;专门观测,按照设计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进行观测。第十二条(管理制度)海塘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养护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维修养护要求)海塘维修,是不改变海塘设施主体结构,按照原工程设计标准进行修复,使海塘工程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海塘养护,是对海塘工程、堤防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或者轻微损坏(伤)部分的修复。海塘维修、养护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的规程实施。第十四条(维修养护实施)公用岸段海塘的维修,由区(县)水务局组织实施;公用岸段海塘的养护,由区(县)水务局委托其所属的海塘管理所(署)组织实施。专用岸段海塘的维修和养护由专用单位负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确定)海塘维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海塘养护,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第十六条(维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