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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评定标准: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业绩显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取得良好效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建设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规划、评价、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示情节,延迟3年申报。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二)其它条件按桂职办[20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外语条件(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县及以下所属单位的人员考B级);(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二)免试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有关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一、从事建设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过大中型设计项目,即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及两项二级工程的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或专业负责人。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或成片开发项目中不少于五项民用建筑的设计。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5、参加国家级设计竞赛或者参加省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中标者、三等奖以上获得者。(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相当二级以上工程两项以上的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担任过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4、任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一级岩土工程、或一项一级岩土工程及两项二级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两个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2、独立主持过两个中型给水工程设计或施工全过程,或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4、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5、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