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关于2012年度省商务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管理使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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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关于2012年度省商务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和《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苏财工贸[2012]27号)精神,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太仓市2012年度省商务发展专项切块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一、资金总额:602万元二、扶持具体项目:(一)开拓国际市场1、境内展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参加深圳高交会、东盟博览会、亚欧博览会、华交会及商务部、省政府组织的其他国内重点展会(广交会除外),对其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同一展会扶持总额不超过1万元。2、境外展会: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3、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出口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境外宣传广告(包括路牌、报刊、视频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给予实际支出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助。4、企业参与出口名牌建设,对当年拥有苏州市出口名牌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拥有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对当年拥有商务部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按照就高原则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二)进出口公平贸易1、企业自行参加或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案件,包括: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调查等案件;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涉外法律事务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活动;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2、企业赴境外应诉、交涉所发生的国际机票和生活费(按国家标准计算),按70%比例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应对公平贸易案件的律师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三)基地企业扩大出口1、江苏省自行车童车出口基地企业,对出口增量进行奖励,每美元奖励2分,同一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2、对当年新获得“江苏省出口基地骨干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3、对设立基地服务平台项目,按其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奖励。(四)出口企业结构调整对经审核确已带动企业产品结构改善的研发、技改项目,对自营出口在200万美元以下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实施企业,申请项目的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下,技改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结合企业实际投入情况给予补助。(五)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在境外新设、并购或增资的非金融企业,项目依法生效,实际运行,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5%的扶持,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50万元。(六)对于在外贸进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根据情况给予奖励。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切块资金总额内统筹。并接受省商务厅、财政厅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