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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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科学发展,省局决定,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实行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有效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综合评价机制建设,增强鉴定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监督和规范鉴定评审行为,在现场掌握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效果,观察了解鉴定评审组及其成员的表现,督查推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技术条件》落实,全面调动和激发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观察员的选派原则和范围观察员的选派坚持“择优、选强”的原则,应由政治过硬、监察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个被鉴定评审项目选派一名观察员。观察员的选派范围主要是被鉴定评审项目所在市(地)或行业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中在编,并具体负责与被鉴定评审项目相同类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B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三、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观察员负责了解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督促已确定整改工作内容落实,掌握鉴定评审组工作实绩,监督鉴定评审人员行为。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如下:(一)对鉴定评审机构1、是否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2、是否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3、是否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4、是否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5、是否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6、是否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7、是否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8、是否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二)对鉴定评审人员1、是否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2、是否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3、是否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4、是否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5、是否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6、是否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7、是否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四、主要工作形式和方法(一)列席鉴定评审首次会议。结合日常检查和调查走访,全面深入地掌握申请单位的综合表现,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说明。(二)巡视鉴定评审过程。(三)列席鉴定评审末次会议。听取并记录鉴定评审组确定的整改项目及内容,结合日常监管和属地监察工作,督促申请单位限时整改。(四)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省局及时反馈情况。五、结果运用观察员了解反馈的情况将纳入评审组考核工作体系,作为省局考核评价和调整使用评审人员的重要依据。(一)作为对评审组考核的重要依据。观察员所了解掌握的情况,省局将形成动态考核资料,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二)作为对评审人员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省局将根据观察员对所联系评审组工作状况、评审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等情况的掌握和了解,随时对评审组进行调整。(三)作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依据。观察员在工作中发现评审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省局,省局将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六、相关要求(一)观察员要认真了解掌握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重点是厂房场地的权属和现实业绩表现,并如实向评审组说明。(二)观察员要做好工作统筹,在做好本职工作前提下,积极主动参与到观察员工作中去,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三)观察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记录和反映评审组及其组成人员的情况,因情况不实造成不良后果或贻误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四)各评审组要正确对待和密切配合观察员的工作,组长应与观察员保持沟通和联系。对本意见规定应通知观察员参加的会议,应及时通知观察员参加,主动接受监督,如实向观察员反映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故意不通知观察员参加相关活动、阻挠观察员开展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要追究相应鉴定评审组组长及相关组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