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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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经济秩序,防止滥用格式合同条款牟取不正当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人)使用预先拟定的合同文本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处理有关格式合同的争议时,应当优先适用经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修改后的个别商议条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订立或履行的格式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格式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相关事项应当遵守公平、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第五条在格式合同条款可以作出两种以上的解释时,以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为准。第二章格式合同的订立第六条格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运输、邮政电报和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奖券、彩票等特殊合同形式可除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传真、计算机互联网络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简单凭证(如车票、电子购物卡等)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格式合同关系,在凭证未包括格式合同的全部条款时,使用人应当在凭证外附送包括该全部条款的说明文件,在附送说明文件有困难时,使用人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使用人责任的条款,应相对人的要求,使用人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予以说明。第七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格式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二)标的的种类;(三)数量和质量;(四)价款或者酬金;(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七)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八)须订立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格式合同就数量、质量、价款等主要条款规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标准确定。第九条格式合同自当事人签订之日起成立,但依法需要审批者除外。第十条使用人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传媒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服务承诺为相对人设定的义务,未经相对人书面同意的不得成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使用人违反服务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使用人在格式合同外对提供的产品、服务所作的书面介绍或说明,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广告、宣传资料除外。第十二条使用人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相对人订立格式合同。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对相对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的',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相对人说明具体的资格要求,相对人有义务向使用人提供有关自己身份、年龄等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商会可以制定指导性的合同范本,供当事人参考,但不得强制当事人采用,法律和法规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格式合同的效力第十五条格式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六条下列格式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四)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而未经本人追认的;(五)受欺诈、胁迫订立的。第十七条格式合同有下列内容的条款为无效的合同条款:(一)规定免除使用人承担合同基本义务,但不可抗力的除外;(二)规定在使用人有过错违约时,免除或限制使用人因此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规定使用人免除或限制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相对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四)规定相对人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五)规定使用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大幅度不合理上涨,而相对人不得拒绝履行该合同;(六)规定相对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使用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对等;(七)禁止或限制相对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八)规定相对人对因使用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九)免除或限制使用人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负的保证或保修责任,或缩短使用人对产品应负的法定保证期限;(十)规定只有使用人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十一)将应由使用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相对人;(十二)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尽提示义务、为相对人不知的免除或限制使用人责任的条款;(十三)规定相对人不得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第十八条格式合同有下列内容的条款为可撤销的合同条款:(一)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规定相对人无条件履行一定义务;(二)规定相对人在利用使用人提供的服务时,除向使用人支付服务费用外,还要定期向使用人支付其它固定费用;(三)规定使用人可以在不确定的期限内迟延履行合同;(四)规定相对人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也需向使用人支付违约金;(五)规定解除合同时相对人的赔偿责任可超过使用人的实际损失;(六)规定使用人可单方将其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七)规定相对人不能对使用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提出异议;(八)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相对人不利时,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