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2012年8月1日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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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法规/NUMPAGES6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二号《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2012年4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公平,根据《HYPERLINK"http://www.flssw.com/fagui/info/1565928/"\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YPERLINK"http://www.flssw.com/fagui/info/1566923/"\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与因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以商业广告、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修改的,该条款为非格式条款。第四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条市政府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配合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信息系统。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合同格式条款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二章制定和使用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告示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第十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经营者下列权利的内容:(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三)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四)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五)违法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使消费者承担本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风险责任;(三)违法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下列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五)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但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一)供用水、电、气合同;(二)电信合同;(三)邮政合同;(四)有线电视使用合同;(五)物业服务合同;(六)旅游合同。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的合同文本时向经营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该合同文本,听取社会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合同文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合同文本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三十日。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二)具体的修改意见;(三)告知经营者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主管部门可以事先就修改意见函的内容咨询有关专家的意见。第十六条经营者对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