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兽药监管稽查工作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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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0年度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兽药监管稽查工作通报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根据市农业委员会的委托,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围绕投入品安全监管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两条主线开展了2010年全年工作。一、全年监督检查情况2010年市所累计出动兽药执法人员598人次,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企业288家次;全年市区两级监督机构抽检各类样品16688份,查处各类案件80起,罚没款29.51万元。2010年市所对25家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64家次,严肃查处本年度农业部假兽药通知、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标称本市企业的假劣兽药;对10批“农业部假兽药通知”、5期“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涉及本市生产企业的165批次产品逐一核查、处罚;监督检查兽药经营企业83家次,全面开展推动市区经营企业实施GSP工作,促使市区经营企业从采购源头把关,杜绝假兽药的流入。二、全年监督抽检各类样品情况全年累计抽检兽药产品315份,经检测全市兽药总体合格率为83.9%,生产环节兽药产品合格率为100%,经营环节合格率为78.9%,使用环节合格率为84.5%。全年为控制兽药残留,保障本市畜禽产品的安全供应,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累计抽检各类动物及动物产品1459份,其中猪尿208份、猪肉209份、猪肝190份、牛奶537份、禽肉160份、禽蛋93份、羊肉24份、牛肉38份,针对克仑特罗、沙丁胺醇、青霉素、链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喹乙醇、地美硝唑/甲硝唑、四环素10个项目进行监督检测,经检测全年无兽药残留超标产品;为杜绝本市生猪饲养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确保不发生因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引起的地产生猪质量安全事件,累计抽检并快速检测猪尿样品14914份,经快速检测未有“瘦肉精”阳性样品。三、存在的问题1、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合格率有待提高,本市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兽药产品合格率分别为78.9%和84.5%。2、部分兽药经营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档案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经营企业对供货商及产品的资质把关不严,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依然存在。3、对《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需进一步贯彻落实,2010年50.9%的不合格产品为标示生产企业不确认产品。4、部分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GMP规范组织生产,2010年检查发现并查处了2家生产企业的生产假劣兽药行为。四、公示告知本通报发出后,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需对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对自身存在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及时整改,在2011年仍有违规行为的,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公示。特此通报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附件2告知书样稿:(兽药生产企业)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对生产企业作如下郑重告知:一、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组织生产;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并且按照农业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二、物料应符合兽药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包装材料对兽药无不良影响。三、建立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生产、检验人员进行相应的生产操作、专业技术培训;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检验人员应遵循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每批兽药出厂前都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防止假劣兽药产品流入市场;做好产品留样和留样监测。四、做好各类文件、档案、记录的编制、汇总、保存工作,对于各类与保证兽药质量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应做好相应的完整记录,记录应及时填写,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伪造,做到对产品可以溯源和质量跟踪。五、建立年度验证计划,定期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进行验证。六、建立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对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本市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七、兽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依据销售记录主动、及时实施召回并做好相关记录。八、严禁生产假、劣兽药。九、建立健全销售客户档案,严禁销售给无资质客户。十、建立产品标签、说明书档案,严禁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附件3承诺书样稿:(兽药生产企业)一、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本市对兽药生产企业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