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的程序向度:研究误区与理论反思.docx
上传人:邻家****文章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X 页数:48 大小:33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犯罪论体系的程序向度:研究误区与理论反思.docx

犯罪论体系的程序向度:研究误区与理论反思.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38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犯罪论体系的程序向度:研究误区与理论反思【内容提要】伴随着犯罪论体系研究的升温,从程序角度探讨中西犯罪论体系优劣利弊的论着也逐渐增多。不过,囿于知识结构的限制,许多论者的相关研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认知误区,以至于观点虽可能大致不错,但论证似是而非,甚或走入歧途,缺乏真正的说服力。因此,亟需在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理性地确定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未来走向。【关键词】犯罪论体系/程序/误区/反思一、问题的提出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或者犯罪构成体系,是我国近年来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作为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犯罪论体系如何发展和完善关系到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的未来走向,意义重大。作为一名具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背景的刑法学研究者,笔者早就对犯罪论体系的发展问题有所关注,且常常想从诉讼的角度展开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并深信会有新的发现。笔者最初的直觉是,西方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要素与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之间一一对应,①对于犯罪论体系中的积极构成要素与消极构成要素,控辩双方分别承担证明责任,时间上交替进行,形式上清晰、直观,都有值得借鉴之处。不过,当笔者潜下心来,深入研究西方两大法系刑事证明理论与实践时,才发现各国犯罪论体系与诉讼证明之间的勾连之复杂性大大超出最初的预料,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有一种越来越迷思/迷失的感觉。西方国家刑事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的多样性,绝不是轻易能裁剪成上述模样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文献爬梳和法律检索,笔者还是慢慢理出了一些自认为相对清晰的线索,解读出一些基本的结论,也引申出一些关于我国犯罪论体系发展走向的想法。考虑到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的研讨依然如火如荼,也有感于一些刑法学者在相关的诉讼证明等程序的认识问题上存在不少的误区,②笔者愿就自己的初步思考求教于各位方家。二、犯罪论体系与诉讼程序的勾连无论是进行历史考察还是逻辑分析,都不难发现,犯罪论体系与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犯罪论体系与诉讼程序之关系的历史考察从历史上看,犯罪构成原系诉讼法上的概念,后来才演变为刑法范畴。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概念最初是指程序意义上的证明犯罪行为的全部客观事实,其功能主要是用于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德国学者克拉因在1796年的《德国刑法纲要》中首次把构成要件当作刑法上的概念使用,此后才出现了从作为程序意义的证明犯罪行为的全部客观事实向实体法上的犯罪事实本身转化的倾向。③如今犯罪论体系已成为刑法的基本范畴,不过,其程序性功能仍是相当突出的。日本刑法学者小野清一郎曾精辟地指出:“刑事程序一开始就以某种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去辨明案件,并且就其实体逐步形成心证,最终以对某种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达到确实的认识为目标。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形成过程。如果从证据法的观点来讲,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明事项就是构成要件事实。”④质言之,犯罪论体系的功能之一就是作为诉讼的指导形象引导诉讼活动的开展。在刑事诉讼尤其是审判中,控辩双方在实体方面的诉讼攻防活动主要围绕着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而展开,犯罪论体系的要素调整和结构改变必然会影响证明责任的承担和诉讼运作的格局。当然,证明责任的调整反过来也可能会影响到犯罪论体系的结构与内容。⑤犯罪论体系与诉讼程序之关系的当代图景根据美国着名刑法学家弗来彻教授的概括,当今世界各国的犯罪论体系可以根据其要素的数量而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二元体系、三元体系和四元体系⑥弗来彻认为,普通法系国家属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该体系把犯罪划分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认为犯罪必须是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的统一。四元的犯罪论体系是对二元体系的某种改进,主要是共产主义关于刑事责任的文献的创造物,它简洁地把犯罪的构成要素划分为以下四个范畴:犯罪主体、责任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责任的客观方面。与普通法系国家的二元体系相同,四元体系也不承认违法或非法行为这一维度,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被排除在犯罪的四要素之外。二元体系和四元体系共同的主要缺陷是它们抱有一种天真的心理,认为可以从根本上区分内在的心理空间与外在的行为舞台,本质上都是主观与客观相对抗的二元论。德国则采行三元的犯罪论体系,与二元体系、四元体系不同,该体系认为犯罪必须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应当将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的辩护主张纳入责任的三个肯定性维度的总体结构中:犯罪的定义;违法性或不法性;罪责或有责性。相应地,关于行为、危害和因果关系的辩护否定犯罪的定义;正当化事由的辩护否定违法性;免责事由的辩护则否定有责性。由此,存在于普通法系的区分控方案件事实与辩方案件事实的情况在德国消失了,“抗辩”这一术语的用法也从德国刑法学人的语言中消失了。⑦由此可见,各国犯罪论体系的要素和结构有别,其与诉讼程序之间的勾连方式与图景亦各不相同,需分别考察。⑧1.犯罪与辩护的区分:英美的二元犯罪论体系我国目前的通说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