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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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建设厅1997年8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江西省建设厅1997年8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四条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有明确的经营负责人;(三)按照规定配备物业管理专业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四)注册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五)具备管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能力;(六)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第五条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按条件分为一、二、三级。(一)资质一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5万元;2.从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2年以上;3.具备有高级工程人员1人,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4.有固定职工人数20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二)资质二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2.从事过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2年以上;3.具备有中级职称以上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4.固定职工人数14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三)资质三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5万元;2.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3.有固定职工人数10人以上,其中70%以上人数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兼职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计入物业管理企业人数。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一、二级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企业,由地区或者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代表任命书与营业执照;(三)企业法人代表、部门经理、技术业务人员的证明文件或职称等级证书和省级以上核发的《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四)企业章程;(五)企业办公地点的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六)资信证明;(七)有主管部门的,须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八)外资企业须有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境外开具的资信证明、资金到位证明;(九)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质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必要性、委托意向、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专业技术、管理状况、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拟申报资质等级等。第八条各资质等级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一)资质一级可以不受建筑面积限制承接各类物业管理业务。(二)资质二级可以承接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万平方米的各类物业管理业务。(三)资质三级可以承接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层数不超过7层的物业管理业务。资质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省内跨市、县承接物业管理业务,但须到物业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办公地点等,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按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换发资质证书。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于下年二月十日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统计年报资料,资产负债和损益表;从业人员机构设置情况;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物业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绿化、市政设施、环境卫生、服务、保安、经营等方面)。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资质审批程序,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企业,《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物业管理业绩比较突出的,晋升资质等级;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或降低资质等级。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遗失资质证书的,须登报申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重新审验,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二)委托方投诉较多,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评后又无明显改进的;(三)由于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