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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4兽医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1月修订)一、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必须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第2条具备副高级职以上(含)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中级职称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要求有2名副高职以上人员的书面推荐;博士后研究人员。第3条应实验室主任邀请来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第4条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二、开放课题基金申请第5条实验室全年接受开放课题的申请,受理申请报告的截止时间为每年十一月三十日。第6条应实验室主任邀请来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实验室直接聘请的客座专家(或访问学者),无需办理申请手续。第7条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对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以及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1年,但必须具备2名高级专家或相应研究单位的特别推荐。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8~12万元/项(面上基金项目)和15~20万元/项(重点基金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第8条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者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组固定人员属于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三、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第9条开放课题基金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第10条实验室办公室组织各研究室主任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连同本基金所支持的在研项目数超过2项(含);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7.申请经费过多;8.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9.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第11条实验室办公室选择2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对于具有研究价值且评审专家均同意资助的课题送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定,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确定资助额度,并正式接受申请人为本室客座研究人员。四、项目的实施与检查第12条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每年在实验室学术年会上做年度研究工作进展学术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第13条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或研究者,对不能保证在本室有足够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不足三个月)的研究者,学术委员会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该项研究项目。第14条开放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3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五、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第15条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至少有一名是实验室专家,并鼓励将兽医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标注为第一完成单位。项目结题时,面上基金资助课题须发表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兽医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唯一通讯作者)的SCI/EI论文1篇;重点项目基金资助的开放课题至少发表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兽医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唯一通讯作者)累积影响因子达3.0以上的SCI/EI论文。第16条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兽医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英文名称:SupportedbyStateKeyLaboratoryofVeterinaryBiotechnology)。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兽医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第17条对于基金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单篇论文或累计影响因子超过3.0的研究者,实验室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为:第一完成单位论文(影响因子0.3)万元,第二完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