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公证制度与电子签名制度的契合.docx
上传人:一吃****书竹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19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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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公证制度与电子签名制度的契合在世界进入第3个千年之时,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电子金融形式应运而生。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往往有很多文件、命令、条约、协议、合同等需要签署,以便在法律上能够认证、核准、生效。传统上我们采用手书签名或印章的方式。在电子商务和金融活动中,各方不存在有形的或书面形式的文件,一般以电子文档方式确认交易过程。商事交易的传统形式正逐渐为无纸化形式所替代,能够以手书签名在其上书写或固定的有形载体越来越少!这就产生了对以什么东西作为签名并得到法律承认的困惑。电子签名是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传统签名替代形式,它所带来的对传统签名方式的变革将会为人们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手段。然而,电子签名却是一种全新的事物。由于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尽完善,造成其与现行公证制度的契合存在一定的障碍。在电子商务时代,由电子签名签署法律文书而引发的司法纠纷迟早或已经出现,现代新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对公证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在此有必要对电子签名制度与公证制度的契合问题进行一番探讨。电子签名的概念、特点及实现方式电子签名的概念。所谓电子签名,也称作数字签名。它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电子签名的特点。电子签名具有如下特点:唯一性。首先,一个电子签名只能和唯一的签名者连结,使人能够识别该签名者;其次,电子签名以一种能使签名者排他地控制该签名的方式创造出来,杜绝了假冒签名的可能。完整性。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及资料紧密相连,以致于任何外来的改动都能被发现,从而保证了电子文件和资料的完整不受侵犯。不可否认性。由于电子方式的函件几乎是在发出的同时到达接受方,所以发方一旦将电子签名的信息发出,就不能再加以否认。以上特性保证了现行的电子签名形式基本满足了司法实践对传统签名的要求,因而使得电子签名从技术上讲符合作为签名的资格。同时电子签名又具有如下特性:保密性。这表现为双方的通信无需书面形式的传递,因而通信内容高度保密,第三方无从知晓。瞬时性。电子签名的本质是数据的传输和验证。由于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完备,电子签名基本是在一瞬间完成的,其过程的短暂是人类感官无法感知的。以上特性使得电子签名几乎不可能以现行的针对签章、印鉴的公证方式进行公证,因为公证人员没有时间和空间介入签署行为的见证活动。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要实现电子签名。用户就需要申请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打个比方,就像我们的身份证,是用户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身份证。有了它,在网上进行事务处理或贸易处理时,双方只要互相出示各自的数字证书,就不用再担心对方的真实身份了。电子签名是数字证书的用途之一,大家还可以用数字证书进行安全电子邮件的通信,在网上安全传送电子公文进行网上报税、网上申请执照等各种事务活动,或者进行安全的网上购物、网上销售、网上交费等各种贸易活动。数字证书应该向提供数字认证服务的机构申请。在确认了签署者的确切身份之后电子签名承认人们可以用多种不同的方法签署一份电子记录。它可以用多种技术制作,比如:附于电子文件的手书签名的电子形象;一个让收件人能辨识发件人身份的秘密代号、密码或个人身份辨别数码;一个独一无二的以生物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识,例如手印、声音印记或视网膜扫描;甚至鼠标点击。我国公证制度与电子签名制度契合的法律障碍电子签名引发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对我国的公证业务范围作了界定,其中包括:第2款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第4款证明文件的签名、印鉴属实。那么,电子签名是否包含在现行法规所指的“签名、印鉴”范围之内呢?是否可以纳入现行公证制度的业务范围呢?在通常的利用电报、电传及传真订立合约时,没有对签名问题提出疑义,并且都认为存在着签名。这是因为在发电报、电传及传真时,首先需要在源发稿上签名,因此其签名问题与传统的签名概念其实是一致的。但如果我们把电子签名签署的法律文书归入“书面形式”之后,就会引发如下法律问题:第1个问题是电子签名的价值。电子签名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数据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数字或者符号,与手书签名没有内在联系。电子签名是否可以达到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效力,这往往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等关键问题。第2个问题是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为证据,精确地说,就是“法院能否接受计算机可读形式存储数据记录作为证据”2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