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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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构建摘要法官惩戒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诸多缺失之处,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对保障法官身份、维护司法独立至关重要。美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司法制度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它们的法官惩戒制度各具特点,值得我们借鉴。转变法官惩戒观念,确定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司法性质,扩大被惩戒法官的救济途径,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方向关键词司法制度惩戒法官在司法制度中,法官惩戒制度不仅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官制度的核心。国外的经验清楚的告诉我们,法官对一国的法治进程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借鉴国外相关成熟制度并且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既是理论界的呼声,又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美国和日??的法官惩戒制度各具特点,对上述两国的法官惩戒制度的充分考察,对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的建立具有积极的意义。一、美国法官惩戒制度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各有其独立的司法系统,因此,"美国联邦和州各拥有两套法官惩戒制度,一是法官弹劾制度,由国会或议会负责实施;二是司法惩戒制度,由司法机构或主要由司法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实施。"同时,美国各州的司法系统又是相互独立的,这就使得美国各州的法官惩戒制度也以不同的面貌出现。(一)美国联邦法官惩戒制度联邦法官的惩戒制度是为了弥补弹劾程序之外的空白。"虽然十足的犯罪行为在法官当中非常少见,但各种黑白界限不明的不良行为同样可以将违规的法官抛入某种介于正当行为与应受弹劾行为的边缘空间。""联邦的司法惩戒程序主要见于《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于1980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系统的规定了对联邦法官的惩戒。首先,该法案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控告因实施了有损于司法的有效与迅速运转行为的巡回区法官、地区法官、破产法官或治安法官,或者控告上述法官或治安法官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力履行司法职责。其次,在首席法官迅速审查申诉书后,如果发现申诉书是关于判决或裁定程序对错的直接陈述或毫无根据或无关紧要,则驳回申诉,如果发现已经采取了纠正措施,则结束该项申诉的处理程序。否则,首席法官将会任命一个由巡回区法官和本巡回区内的地区法官以及他本人在内的特别委员会。此委员会在经过调查后,向巡回区的司法委员会提交一个综合性的报告。再次,司法委员会认为法官确有不当??为,可以采取以下(但不限于)行动:证明受到指控的法官已经丧失工作能力;征求受到指控的法官是否自愿退休的意见;命令在一定时间内暂不予分派案件;以不公开的信函责备或申斥;以公开通报的形式责备或申斥;如果司法委员会认为被控告的法官的行为构成宪法规定的被弹劾的理由,则司法委员会连同申诉书和处理程序记录一并交给美国司法会议。最后,美国司法会议可以以多数票决定采取以上的适当措施。(二)美国州法官惩戒制度美国州法官的惩戒制度应用的较为广泛。"1960年以后,美国联邦法院、所有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实行了法官惩戒、法官免职、强制退休等法官管理制度,而这些制度的'主角'就是各种形式的惩戒委员会、特别惩戒法庭,或者兼而有之。只设一个惩戒委员会或一???特别惩戒法庭的做法称为'单轨制';设有两个委员会或一个委员会与一个特别法庭的做法称为'双轨制'。在美国,共有44个辖区则采取了'单轨制',8个辖区(即美国联邦、亚拉巴马、特拉华、伊利诺伊、俄亥俄、俄克拉何马、西弗吉尼亚和威斯康星)采取了'双轨制'。"在实行"单轨制"的州中,以内达华州为例。首先,内达华州的司法惩戒委员会有权处理广泛的针对法官的控诉。收到投诉后,在经过最初的调查,如果司法惩戒委员会认为投诉有价值,它将进行全面调查。在司法惩戒委员会完成调查后有权实施缴纳罚金、暂停职务、进行培训、接收医学或心理学治疗等措施,或者将几个措施结合使用;在实行"双轨制"的州中,以西弗吉尼亚州为例。西弗吉尼亚州制定了"司法惩戒程序规则"。根据其规定,首先,司法惩戒理事会办公???负责所有对法官违犯司法行为准则的投诉的处理。在收到对法官的投诉之后,经过调查,司法惩戒理事会办公室会向司法调查委员会提交关于投诉问题的报告。在收到惩戒理事会办公室的报告后,司法调查委员会会向州最高上诉法院提交对于当事法官的正式的控告。在此之后,有关案件的所有文件都会被提交到州最高上诉法院和司法听讯理事会。最后,由司法听讯理事会负责对案件进行听讯。在听讯结束之后,司法听讯理事会可以建议最高上诉法院采取一系列惩戒措施。"1999年,全美共有99名州法官被施以惩戒其中,7名法官被惩戒去职,22人被公开谴责。及至2003年,又有95名法官受到惩戒,其中更有13名法官被剥夺职位。单以纽约州为例,2002年受到惩戒的法官就有28名,其中7人被剥夺法官职位。"美国的法官惩戒制度有如下特点:第一,司法惩戒委员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