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与大学内部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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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No.32009大学章程与大学内部治理曲耀华,刘清利摘要:我国高校传统的内部治理结构,使高校运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高校内部治理必须进行重构,重构的途径就是大学章程。关键词:大学章程;高校内部治理;依法治校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3-0128-02作者简介:曲耀华(1982-),男,山东青岛人,广西师范学院教育系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学;刘清利(1982-),男,山东寿光人,潍坊科技学院助理讲师,研究方向为高校管理。收稿日期:2008-09-02基金项目:2008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公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从大学章程的视角”(项目编号:2008106031204M20)成果之一。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9~43条规定了公立高校的治理结构,其基本情况是: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具有全面管理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的权力;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事务的审议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对学校管理的监督权[1]。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国际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但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的积极性,不利于形成平等、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不利于形成民主监督、权力制衡的机制。(四)学校与师生之间的关系缺乏法律规范毋庸置疑,教师和学生是高校的重大利益相关者,但是在现有的权力结构中,教师和学生几乎处于缺位状态:一是关对于大学与教师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定位,目前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高校中缺乏大学生参与决策的制度化途径;三是作为学生团体性组织的学生联合会只起着管理学生的作用,这种管理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学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大部分时候,学生都被排除在学校的决策之外。公立高校中教师和学生在权力结构中的缺位状态,从侧面体现了权力的集中化状况。高校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其结果表现为:一是大学主体性和大学精神丧失,大学的批判性与创造性亦由此萎缩;二是人才培养质量与科技创新能力难以提高,高等教育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支撑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事实上,在2007年3月的“两会”期间,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批评过大学行政化的弊病[3]。一、我国高校内部治理(一)书记和校长权责重叠交叉我国大学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现“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有机结合,然而在实际运行当中,经常会发生党委包办行政或行政不听从党委意见,甚至党委、行政各行其是的现象;又或者是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或校长办公会)常常联合议事、重叠议事。这种党委和行政共同决策、共同实施、共同监督,看似民主地发挥了集体领导作用的管理体制,实际上却违背了经过时间检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分离的科学管理原则。(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平衡机制的缺失从中世纪到现代社会,在西方大学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虽然大学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基本职能也由单一的人才培养拓展为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但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精神却是始终未变的,这也是大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在我国,大学组织官僚化和行政本位,导致行政权力高于学术权力;一些大学管理者高高在上,无视学术发展规律,决策武断,出现了做部长时“说了算”,而做普通教授以后是“说了就算了”的情况[2]。(三)校、院、系权责不对等,行政权力过于集中于高层我国大学“校、院、系”直线职能的组织结构,基本上属于韦伯的科层式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与体制具有强调等级层次与秩序,强调纵向的信息沟通渠道,权力统一与集中等特征,其弊端是十分明显的:院系权力小、责任大。这既违背权责对等的管理原则,也不利于调动院系参与大学治理结构的积极性,导致信息传递过程受阻、内容扭曲,导致院系工作对上而不对下负责,这不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大学治理结构二、高校内部治理途径:大学章程虽然我国已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对于大学的权力和责任、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教师与学生的权力和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表述,但是这些规定很原则,缺乏可实际操作的程序规定。因此,要实现大学管理的法治化,需要一系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实际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大学章程正是这样的一种法律性文件,它由大学权力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是上承国家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管理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是完善高等教育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