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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培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培训要求2、培训的内容●生物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生物安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3、培训的方法与形式培训形式多样化,如:讲座、研讨、操作、模拟演练、自学等,培训形式要与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相适应,达到理解、掌握、应用的目的。4、培训档案记录被培训者的培训经历,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教师考核或评估结果4、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对象的满意度调查●培训对象的考核结果●培训对象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人员准入原则准入制度3、特殊情况的报告与批准,如:●身体出现开放性损伤;●患发热性疾病;●呼吸道感染或其它导致抵抗力下降的情况;●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耐受;●妊娠;●已经在实验室控制区域内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疲劳状态。健康监护健康监护工作制度●个人健康情况报告●体检结果的利用●选择适宜的医疗部门并签订协议,确保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建立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档案2、免疫预防制度●制定年度免疫预防计划●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服药,要考虑适应症、禁忌症及过敏反应●免疫接种和预防服药情况应记入健康监护档案3、发生实验室感染或安全事故的管理●及时处理或救治●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调离岗位人员重新上岗前进行体检●记入健康监护档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