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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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法制讲座】《婚姻法》之夫妻共同财产解读观众朋友大家好,今天我将和大家一块儿,走进婚姻家庭共同研究,在婚姻家庭中,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的个人财产这也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所常遇到的问题。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有何意义?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一个很重要法律制度了解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乃至家庭的财产权利,因此我们就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谈起:一、问;请问陈律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答: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因此《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这里应注意两点:(1)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这也是充分尊重遗嘱人和赠与人愿望。(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问:陈律师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如何理解:答: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案列:有甲男,乙女两人甲是军人在丙部队工作,乙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丁地工作,2000年结婚,但是夫妻两个人,在婚姻的过程中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甲在2005年的一次军事演习当中为了救其他的战士,双腿受伤,在部队养病一年,2006年甲回到家里,这时候部队给了他,八万元钱的伤残补助费,十二万元的择业费,刚回家的时候夫妻感情还比较稳定女方还是尽量地去照顾男方.后来开始闹离婚,2007年甲写了一本书并获得稿费五万元,同年女方乙用自己婚前的五万元炒股获得收益10万元,但是到2008年的时候甲乙双方就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在财产分割的时候,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起诉到法院。现在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就是这些财产里面,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怎么样来认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三、问:请问本案当中男方的伤残补助费八万元和有十二万元的军人择业费,这两项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姻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个人财产。因此该费用为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无权分割。至于这个择业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甲方的军人择业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四、问:(2)本案中五万元稿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中甲与2007年写了这本书并获得稿费五万元。这时候甲,乙并没有离婚,故此这五万元稿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五、问:本案中女方用婚前的五万元炒股所获得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那本案中女方用自己婚前的五万元去投资,炒股那么这个经营所得的收入就不是一个人的了,就是夫妻共有的,这个五万元本钱因为是女方婚前的财产,只要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的约定,那么就属于女方个人所有,故此女方炒股所得的10万元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从上面这个几个案例中我们就可以看出,那些财产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要属于个人财产.时间过的很快啊要跟大家说再见了谢谢主讲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陈学知律师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法制讲座婚姻法之夫妻共同财产二〇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