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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1.10.8实施)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它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县(区)建设档案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城乡建设档案馆负责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建设档案的接收、数字化、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县(区)城乡建设档案室负责其行政区内的建设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程序》的规定与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移交范围、要求、时间及责任,并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和按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规范(GB/T50328—2001)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各自分包内容工程档案,并向总包单位移交。第八条建设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完整、准确、系统、真实的记录建设过程和工程实体相符;(二)归档的建设档案应当是原件。(三)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档案整理归档技术规范和标准。(四)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各类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图面整洁,规格统一,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符合规范要求,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五)重点建设项目应有反映建设过程的声像档案,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九条建设单位及其它形成建设档案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下列建设档案:(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地下管线工程档案;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档案必须报请所属城建档案馆(室)预验收,在取得验收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或城建档案馆)应当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报送归档,在归档时,由城建档案馆(室)再次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据建设档案认可文件,审核认可文件是工程备案的必备资料。同时,出据有关原件存档相关证明作为办理产权证、国土证的必备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多套分存保管,凡应保存的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一式两套,一套城建档案馆(室)保管,一套建设单位自存备查。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