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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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十四日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申请购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监察、财政、国土、公安、民政、规划、物价、建设、劳动、计生、税务、社保、城管、统计、发展和改革、城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各镇(街)、有关单位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根据需求情况编制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解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和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建设及优惠政策第六条国土部门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空置商品房,也可在房地产项目中配建。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原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家庭;各镇(街)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通过收购等方式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第九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任何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单套售价应当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二条申请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规定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应当出具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三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也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三年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5倍数之下;(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数之下;(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人员,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二)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