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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知识讲座“铁人”王进喜1964年《中国画报》封面刊出的照片。——我国最著名的“照片泄密案”。保密就是内容提要一、保密工作的基本常识什么是秘密什么是保密?秘密的分类(1)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法》第二条)(2)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个人秘密: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特殊性国家秘密的范围(《保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划分(《保密法》第十条)(一)《保密法》修订的背景(二)《保密法》修订的意义《保密法》修订的背景保密法的修订过程:1995年12月中央正式决定修改保密法,历时近15年,分起草、修改、审议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2006):由国家保密局起草修订方案。2007年报国务院。第二阶段(2007-2009):由国务院法制办修改。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阶段(2009-20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并最终通过。《保密法》修订的意义《保密法》的基本框架新法共6章53条,相对原法增加了1章18条(一)总则8条(二)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12条(三)保密制度20条(四)监督管理7条(五)法律责任4条(六)附则2条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有了硬措施。1、实行分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按照涉密程度不同,采取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新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强化技术防护,保密技术设施、设备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并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新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3、明确列举禁止事项,如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新法第二十四条)1、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某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进度、规划和试验情况的文章。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此篇文章严重泄密。2、省安全厅立即组织市安全局开展侦查追源工作。并通知网络管理中心采取措施,防止泄密信息进一步扩散。3、通过网上监控中心发现署名为NETMAN的人曾在某网站粘贴该文。经重点调查,遂查获犯罪嫌疑人郭某。郭某,毕业于一所全国知名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承担国防重点工程任务的某研究所工作。但是,郭某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擅自离开单位到某信息技术开发公司打工,并担任该公司主办的某论坛的“版主”。因此,研究所将其除名。4、市公安机关当即将郭某拘留。据郭交待,他在家上网时看到有关该工程的内容,抱着“别人的信息都不准确,自己从事过这项工作,应当有责任发表一篇最权威的文章”的心理,编写并发表了该文。1、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新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2、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新法第三十一条)1、卜伟华是中央某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他的学识与才华颇得领导和同事们的赏识。一次,单位要编辑一部《文化大革命史》。卜伟华为人选之一。于是,卜伟华带着任务来到档案馆查阅资料。趁此机会,卜伟华抄写了大量的绝密级历史档案材料,根据有关规定,用完后本应上交,然而他却据为己有。2、他为什么把这些资料据为己有呢?原来他是为自己策划已久的《暮色春秋》一书而准备的。为了《暮色春秋》早日成稿,他便邀请了在党校任教的于某和在国防大学任教的肖某二位好友一起合作编写。3、有了现成的资料,三人很快写了出来,经过几次的磨合修改,《暮色春秋》便正式完稿。《暮色春秋》完稿后,便找书商洽谈,最后以四万元的价格谈妥。4、双方各取所需,一方张罗印书。然而,春秋梦终究破灭。《暮色春秋》因严重涉及国家秘密材料,其主要作者卜伟华被依法判处三年徒刑,缓刑三年。其他二位作者也受到应有的处罚。1、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新法第二十七条)2、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新法第三十五条)2009年7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医师资格考试等三起考试泄密案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