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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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标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日期】2003-7-18【实施日期】2003-8-1【文号】【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组织实施的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是指执行各类科研计划过程中所产生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等有形和无形的研究开发产出。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是指与项目成果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第四条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第五条市科委负责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使政府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第六条市科委支持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信息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鼓1励有关行业、重点领域科技信息的采集和加工,为研发决策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撑。市科委扶持和规范技术查新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展,促进查新、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第二章权益归属第七条科研计划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市科委在立项或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市科委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项目承担者(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实行课题制管理的项目责任人及其依托单位,下同)是否拥有免费的自行实施、使用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科研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归国家所有,但项目承担者可以合同约定形式在一定年限内独享基础性自然科学数据的使用权并获取收益。第八条除第七条规定外,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享由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经合同约定授予项目承担者的,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在国家紧急情况下或项目承担者未采取措施保护和实施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市科委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第九条与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有关的发现权、发明权和科学论著的署名权属于发现人、发明人和作者。凡以内部报告形式或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著作,都应在著作的适当版面注明项目委托方。在国际上发表的,遵从国际惯例。2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应签订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并附计划任务书。实行课题制管理的,按《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科研合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要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确保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项目承担者与其他研究开发者共同研究开发的,共同研究开发方之间必须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第十一条项目承担者需要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征得市科委同意并在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明确,但委托第三方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项目承担者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项目承担者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得影响市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相应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约定所拥有的对该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权利。第十二条市科委在审查科研计划申请项目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承担者的知识产权拥有情况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涉及科学数据的,应同时审查项目的科学数据提交计划。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要建立论文发表的登记审查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第十三条项目承担者在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随时跟踪与本科研计划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并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及时以专利或技术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