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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軍品採購之法律性質及其適用之法律摘要政府採購法制定之前,我政府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變賣財物,主要係以「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定制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法規,再輔以「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等規章,作為各項採購及發包作業之依據;軍事機關屬行政院之一部,軍品採購自當遵照上述法規辦理,國防部並依據法定職權陸續訂定「國軍軍品採購辦法」、「國軍軍品採購教則」、「軍事機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等相關行政規則,以爲所屬軍事機關遵循;但該等法規,主要規範審計機關稽察採購程序之用,或欠缺周延並無適用一體性,以致法無規範、不明確甚而各單位作法解釋不一等情形。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軍事機關當配合政府法定程序辦理採購,故軍品採購與一般行政機關採購並無不同,本法第二條內容略謂:「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即等同軍品之定義;據此又可依同法第七條對軍品廣泛定義推定:「工程」為「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財物」為「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勞務」為「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爲使國軍從事採購作業及監辦人員適法從公,確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本文乃以軍品採購之法律性質及其適用之法律,加以討論探究,並對軍品採購與採購法關係及例外原則、排除條款逐一研析,俾期深化並累積研究成果,降低軍事採購之風險性與困難度,持續提升採購品質及效能,充分支援戰備整備任務。目錄:壹、前言貳、軍品採購之意涵一、軍品定義二、軍品採購之定義及內涵參、軍品採購法律性質之探討一、軍品採購之法律性質(一)軍品採購是法律行為(二)軍品採購是私經濟行為之一種二、軍品採購契約之法律性質軍品採購契約是債之契約軍品採購契約是雙務契約軍品採購契約是有償契約軍品採購契約原則上是約定要式肆、軍品採購與政府採購法之關係一、軍品採購法源沿革二、採購法關於軍品採購之適用三、軍品辦理採購時適用法規順序四、軍品採購於採購法之除外規定政府採購協定部分(GPA)台灣關係法部份(TAIWANRELATIONSACT)採購法部份國防法部分伍、軍品採購與其他法律之關係一、民法二、公平交易法三、審計法令之適用四、行政程序法五、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六、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適用七、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行政訴訟法及訴願法之適用八、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戒法及陸海空軍刑法、懲罰法之適用陸、結論壹、前言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見中華民國憲法,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第五十三條。,國防部又為行政院直轄機關見行政院組織法,六十九年六月廿九日總統令修正,第二條第三款:行政院設左列部會及各委員會-三、國防部。,為當然之政府機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制定之前,我政府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變賣財物,主要係以「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定制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法規,再輔以「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等規章,作為各項採購及發包作業之依據;國防部亦針對上述法規,陸續訂定「國軍軍品採購辦法」、「國軍軍品採購教則」、「軍事機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等相關行政規則,以爲所屬軍事機關遵循;但該等法規,主要規範審計機關稽察採購程序之用,或欠缺周延並無適用一體性,以致法無規範、不明確甚而各單位作法解釋不一等情形見國防部採購局,政府採購法導論,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前言。。本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正式施行後,則以之爲基本法,政府機關均應依本法法規辦理採購,是以軍事機關見國防部,軍事機關財物勞務採購作業規定,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八八)駒騎字第四四二二號令,第四條規定,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各單位。之軍品採購即同時適用,惟本法計有八章一百一十四條條文,且有施行細則、相關子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函例,故各法規、條文或解釋函間,在適用上形成原則規定、例外規定、補充規定、細部規定、解釋規定等情形。從事採購之人員或參與採購之廠商,想要有全面性架構之深入瞭解,實非易事。爲使國軍從事採購作業及監辦人員適法從公,確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本文乃以軍品採購之法律性質及其適用之法律,加以討論探究,俾期深化並累積研究成果,降低軍事採購之風險性與困難度,持續提升採購品質及效能,充分支援戰備整備任務。貳、軍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