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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第118号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这部法规的制定对于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切实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全文公布《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省公民、学校及其他组织可以在2006年9月20日前,将对《HYPERLINK"http://www.sogou.com/sogoupedia?query=%BD%AD%CB%D5%CA%A1"\t"_blank"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书面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HYPERLINK"http://www.sogou.com/sogoupedia?query=%C4%CF%BE%A9%CA%D0"\t"_blank"南京市中山北路32号,邮编:210008,传真:025—83275650,电子邮箱:HYPERLINK"mailto:fgwxzf@yahoo.com.cn"fgwxzf@yahoo.com.cn),或者通过江苏省人大网站提出意见(省人大网址:HYPERLINK"http://www.jsrd.gov.cn"www.jsrd.gov.cn)。特此公告。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处理及时、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抢劫、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指导学校做好监测工作,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新建中小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对学校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