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以哪个标准支付经济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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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以哪个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日期:2010-12-25一下案例跟大家讨论的是,员工离职的,该如何正确给付经济补偿金。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问题:作为人力资源经理的您会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并提出您的理由劳动法的初衷在于规范用工秩序,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劳动者。1、本案中(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形成了甲方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的事实,所以应按5000元/月补偿。2、从2001年12月至2003年6月共18个月,按劳动法中“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旧法))”可知,甲的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合理,按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应付工资标准即5000元/月补偿共10000元。3、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补缴,所以甲要求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合理。4、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甲方1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前面已经给了2个月的经济补偿,故驳回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乙方没有支付其余4200元/月的工资给甲方的合理证据,故应当补给余额并在扣除社保费用后支付给甲方。乙方可以算是拖欠工资,可以依法给与罚款。6、如果按新法,乙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甲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上,补偿时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写明相应的条款依据。公司辞退员工应付赔偿金来源:未知作者:bianji1日期:2011-11-21【案情】2011年2月28日,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仲裁委对于某诉某乳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裁决,支持于某要求双倍工资2418.43元,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00.19元不支持,而是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3790.05元。于某收到裁决书后,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某乳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00.19元。【分析】某乳业公司以工作无业绩、不能有效改正自身缺陷为由辞退王某,该理由是公司强加给王某的,与事实不符。同时证明了某乳业公司辞退王某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某乳业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00.19元。【立案及判决】2011年4月27日,潍坊市奎文区法院正式受理于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入职时间及工资数额。本案系因被告辞退原告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没有提供有关职工考勤表、花名册、银行对账单等应由单位掌握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根据原告提交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可认定原告的入职时间为原告自认的2009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收入总额为33200.77元,月平均工资为2766.73元。被告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原告2009年11月工资为1315.54元,12月工资为1760.66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一个半月的双倍工资计2418.43元(1315.54/2+1760.66)。关于赔偿金,被告以原告工作无业绩、不能有效改正自身缺陷为解除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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