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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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企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2000年7月4日,马某被A公司录用为电子信息部网络工程师,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协议书”,试用期限为2000年7月4日至2000年10月4日。试用期满后,A公司既未给马某办理终止协议的手续,也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马某仍在A公司工作,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2000年12月20日,A公司向马某送达了一份“解聘通知书”,解聘原因是:由于公司目前处于初建阶段,对计算机网络建设及管理方面的需求不大,特提出解聘。解聘后,A公司没有向马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马某找到A公司的经理索要,经理答复不支付,其理由是:公司对马某的工作表现并不满意,之所以没有在试用期满后解聘马某,是为了进一步考核他,现在经过考核后认为他的工作表现仍不能令公司满意,所以决定解聘他。马某对公司的这种解释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结果:裁决A公司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评析: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法》和原劳动部有关文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条款适用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录用马某后,应先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再约定试用期,并将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A公司虽然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但在试用期满后,公司又称对马某的工作不满意,而继续考察他,实际上是在试用期满后,又规定了一个试用期,这是绝对禁止的。原北京市劳动局京劳关发〔1997〕52号文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在试用期满后,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下列文件已经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A公司在马某试用期满后,与马某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自然要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另外,《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法律法规规定内容汇总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定的医疗期内的、哺乳期内的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他情形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付加班费的;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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