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处方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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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办法》出台的背景2002年,卫生部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8月正式实施,从管理制度提升成为卫生部的法规性文件。实施两年来,具有可操作性,对促进合理用药,保护病人利益有好处。但是,存在对形势认识不足,宣传力的问题。《办法》试行以来,医疗市场改革形势出现新情况:制药工业迅速发展外企大量涌入医药市场竞争激烈流通领域开始不规范运作2006年,两会期间,委员们对“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关心,对药品市场混乱,一药多名的现象提出意见,卫生部对此非常重视,召开医学、药学专家会议,提出修改试行《办法》的考虑,并责成医政司负责此事。医政司组织专家在2006年3-4月份对全国11个省市进行了调查,征求修改意见,特别是“通用名”使用及如何操作的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工作,终于完成任务,在2007年2月发布,决定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总则(1-4)第2条:处方概念及《办法》适用范围。概念: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条较《办法》(试行)明确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与处方的广义内容)范围: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3条:明确了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卫生部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第4条:明确了处方使用的原则:原则: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5-7)第6条明确处方书写规则,计12项内容。1、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一名患者)2、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与病历一致)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签名)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药名规范)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儿科处方特别规定,目的是规范用药剂量)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草药与西药(成药)方分别开具)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处方开具:常规药品实行2行制,一项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一项为用法用量。至于一组输液我个人倾向于为一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中医处方开方规定)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超剂量使用规定)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一条斜线)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备案制度)第7条:规定剂型、剂量单位、数量等书写规则。数量: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单位: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剂型: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处方权的获得(8-13)第12、13条规定使用期人员与进修人员处方权的取得条件。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10条规定医师签名备案制度。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处方的开具(14-28)第15条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16条医疗机构按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