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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人发现案件承办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需在承办人回避的,可申请该承办人回避,本院将依法做出相应决定。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作为与结果享有知情权,但涉及国家机密,他人商业机密及隐私除外。在案件的诉讼前、诉讼中,人民法院曾采取过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向案件承办人提供有关的材料。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书并明确代理权限。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其它紧急情况的,申请执行人须及时与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如案外人对正在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并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负责赔偿。对被执行现居住的超过最低生活标准的房屋及奢侈性生活用品,申请执行人在提供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要的必需品后,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活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同时将协议书副本提交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否能够全部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也取决于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因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如下举证责任: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请求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提供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或到期债权;对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可请求案件承办人依职权调查;在案外人提出异议后,证明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提供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线索;其它应由申请执行人举证的;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在执行期限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和举证,依法用尽执行措施后,即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全部实现或全部不能实现,本次执行程序将依法终结或中止,届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领债权凭证。领受债权凭证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新的执行能力,可随时持凭证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此次执行程序启动后无须缴纳执行费,并没有时效的规定。如到期后拒不领取债权凭证,本院将依法中止或终结。此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须提供书面申请,待本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恢复执行。审判程序确定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而负有确保为申请执行实现债权的义务,执行程序仅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一种公力求助手段,而且是有限的,法律是公正的,但不是万能的,法院是实现这种公正的具体机构,对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想法和意愿人民法院均不能做出承诺,更不能实施,因而在执行程序中,你的债权有可能全部实现,也有可能部分实现,甚至合部不能实现。对以上须知申请执行人应先有足够的认识,再决定是否立案申请执行。附表:1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乙方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3、2012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各承担8.5万元。4、乙方垫付2012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回款前)五、股份划分:甲方%、乙方%。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10%。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印鉴、共同管理。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元额度(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