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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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第三条[达标分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四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第五条[公告与发证权限]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第六条[评审工作程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第七条[专家库]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资源。第八条[管理系统使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危化品企业应规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nrcc.com.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管理系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九条[登记中心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一)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监督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二)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三)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四)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五)负责完善、维护管理“管理系统”,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信息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工作。第十条[机构确定]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第十一条[组织单位任务]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一)受理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二)选定评审单位,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三)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四)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五)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二条[评审单位条件]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四)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承担评审工作的本单位人员不少于5名。(五)有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三条[评审单位任务]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一)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二)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并保证公正、真实。(三)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将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第十四条[评审人员条件]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三)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五条[评审人员证书管理]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第十六条[评审人员管理]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第十七条[诊断专家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二)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从事化工设计5年以上经历。第十八条[自评员条件]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二)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三)经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