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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合理把握信贷服务的产业导向,优先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科工贸信委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第二章准入资格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限于: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限于: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境外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具有一年以上在境内开展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相关领域业务经验。(三)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三)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四)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五)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除主发起人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二)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刑事违法犯罪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