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损害标准和赔偿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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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损害标准和赔偿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探讨从法律层面上讲,侵权责任法是我国首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就产生了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如何界定与把握,以及其精神损害赔偿额又如何计算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额。”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虽然是针对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所作的规定,但对精神损失同样也适用。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精神赔偿额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来计算的,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解决侵害人身权益而所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问题;同时,由于其精神损害赔偿基本上是从侵权人的侵害程度和赔偿能力这些因素来考虑赔偿额,而对于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和心理痛苦考虑不够,因此,其赔偿额的因素确定是否科学、合理、平衡,值得我们认真探讨与研究。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从被侵权人所受的精神伤害、心理痛苦等方面来考虑的,因此,确定其严重精神损害之标准也应从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心理感受、精神状态等因素方面来考虑;而其赔偿额的确定则既要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考虑,还应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精神所受伤害和心理所承受的痛苦这些因素。只有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侵权方的赔偿能力及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才能科学、合理、公平地抚慰被侵权人,以维护生命、人格的尊严。那么,被侵权人所受的精神伤害、心理痛苦又应从哪些方面、哪些因素考虑比较科学与合理呢?笔者认为,除了受害人伤残等级这一可行、可操作的因素外,还可以从被害人的职业、年龄、家庭地位与作用以及被侵权人特定对象等方面来考虑。一、以职业或身份来确定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严重标准及赔偿额。职业是人在社会中基于生存、发展所从事的固定性、常规性的工作;身份是个人在社会中地位和价值的表现,而职业往往也是身份的表现。如果某人的人身权益受侵害,且与其职业有密切联系,自然对其职业或身份会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以模特、演艺等为职业的人,其脸部被划破与一般的老百姓相比较,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显然要比非模特、演艺等职业的人要大,因为,模特、演艺人员的形象是决定其职业生涯的关健性因素,纵使这种脸部被划破不构成伤残,但在认定其所受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来讲,是应当得到确认的。这就是因职业或身份不同而确定严重精神损害之标准的不同之所在。其他如从事足球职业人的脚受伤害导致其以后无法或难于从事足球运动;书法家、画家的手受伤害导致其以后无法或难于从事书写、绘画等工作,其所受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都是应当得到确认的。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如在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中,因职业或身份不同,但所受的伤害一样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例如在同一类型的交通事故中,面部受伤均构成8级伤残的模特、公司员工等人,其赔偿额是否一样?笔者认为,在确认受到相同等级侵权如都构成8级伤残的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除了考虑实施侵权方的因素外,还应考虑被侵权人的职业或身份特点,不能简单以伤残等级来作为唯一的确定标准。我们强调受害人的职业或身份特征不是为了强化职业或身份的等级与贵贱,而是为了更好地贴近实际,符合个性特点,以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体的正当权益。二、不同年龄的受侵害人遭受相同的侵害,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也应有所不同。众所周知,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人生价值及生命意义;年龄差距越大,人生价值及生命意义之差距也会越大。一个年青者所遭受的侵害和一个年老者所遭受的侵害就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相比较来讲,肯定是不相同的,如果年青者和年老者两者都死亡,则年青者之亡带给其亲属的悲痛一般会比年老者之亡带给其亲属的悲痛要多得多,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也相应的要高得多、强烈得多。因为年青者因其生命的短逝而会令亲人心理更加不平衡和更加悲痛;如果两者都受到相同等级的伤害而活着,例如两人在车祸中受伤都构成5级伤残,那么,虽然两者都痛苦,精神都受到伤害,但就年青者与年老者相比较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