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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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制度1.目标为规范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所属各分公司、直属企业及管理项目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成各项安全管理指标,依据津泰控[2009]54号文件中《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关指示精神,结合天孚物业公司工作实际,由公司安委会对完成指标的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内有关安全管理的奖励,包括对单位与个人的奖励。3.管理职责3.1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级有关安全管理奖励的决定进行审批和发布。3.2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提出公司级有关安全管理奖励的决定或原则性意见,负责对分公司级安全管理奖励的决定进行审批。3.3安全技术部:负责提出对有关安全管理奖励的依据,并对奖励的方式、范围、具体单位和人员提出建议。4.具体规定4.1公司级年度安全奖励。4.1.1公司完成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后,对公司领导、职能部室负责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予以公司年度安全奖励。4.1.2对完成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的分公司第一负责人、分管副经理和兼职安全管理员予以公司级年度安全奖励。4.1.3对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分公司予以公司级年度安全集体奖励。4.1.4个人奖励方面基于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责任的轻重、员工在任职时间及从事安全工作的时限有所不同等因素,奖励标准存在差异,由公司安委会最终决定。4.1.5集体奖励由受奖单位自行分配,将分配结果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4.2分公司年度安全奖励。4.2.1由分公司对完成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的项目经理和兼职安全管理员予以分公司级年度安全奖励。4.2.2分公司也对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最为突出的一个管理项目予以分公司级年度安全集体奖励。4.2.3分公司级年度安全奖励方案需提交至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奖励标准由分公司自定,不得超出公司级奖励。4.3特别奖励。4.3.1对于日常工作中,排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与个人,由公司安委会经研究决定后予以特别奖励。4.3.2特别奖励的方式、范围、具体单位和人员以及奖励标准由公司对具体隐患和事故予以调查分析后确定。5.附则5.1本制度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5.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5.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