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务文书送达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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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务文书送达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对税务机关职责的诠释,税务机关应当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前提,不断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征管法》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的诸多事项做了细致地要求,将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几乎覆盖了所有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的后果,具体到征税过程中哪些应做哪些不应做,应做的该如何做等等逐一给予明确,可以说这部法律在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同时也在保护遵循规则征税的每一名税务干部。各级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着以《征管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在税务文书的送达过程中任然存在一定难度。一、存在难点和问题:税务文书的送达是税务机关履行合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税务文书的使用贯穿于税务征管活动的各环节、各程序,并随着税收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而产生。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每天都需要面对众多的纳税人开展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就会使用到很多税务文书,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规范文书就有67种,要将这些文书送达纳税人,就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第101-107条共8条的规定实施送达才是送达,否则一律不是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的送达。目前送达难主要存在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税务人员失效送达我国广东某市在2003年曾发生一起偷逃税案件,涉税金额百万元之多,税务人员检查、取证、执行一个个环节都严谨有序,但当该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告知书后,立即将当地税务机关告上法庭,最后该案以税务机关败诉为结局。税务机关不仅在前期投入了大量检查、取证和执行的人力和物力,在后期诉讼过程中又承担了律师费、诉讼费,费时费力最后一场空。该案败诉的原因就是最初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是公司出纳员在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上签收,税务人员未按《征管法实施细则》送达,从而造成其后实施的一系列检查、取证等环节失效。《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这里并没有说出纳员可以签收。税务人员说当时送达多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都不在,该公司也无负责收件的和代理人,故交给了出纳员,出纳员签收时也无任何异议。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出,法律、法规即已制订,我们必须准确无误执行,即使执行有难度也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这势必会为基层税务人员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二)纳税人多种原因近年来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绝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比较遵从税法,配合执法,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极个别纳税人,特别是已经偷逃税的纳税人会在税务机关开展的日常检查、实地调研或者稽查过程中极度不配合,并利用目前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繁琐性来打时间差,钻法律的漏洞。有东躲西藏让你找不到人的,也有找到了人却都不是纳税单位的关键人物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收发人员的,有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找不到人的,也有没有任何理由就是不接收任何税务机关文书的。大千社会芸芸众生,为利不顾一切的人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笔者在工作中就曾遇到过一企业,企业财务人员及所有可以配合开展税务检查的人员都说没有法定代表人同意一律不能配合税务机关,多方联系业务繁忙的法定代表人,或在某企业,或在某工地,税务人员也提出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人认为方便的时间和地点送达,但该法定代表人仍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税务人员照面。税务机关于是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了留置送达文书,并由当地派出所和办事处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该案后期进行顺利。另有一企业,在初期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法定代表人召集主要人员开会分析后要求企业主要人员一律在家办公,不得与税务人员有任何接触,法定代表人也开始了遥控指挥,之后取证环节中需要配合取证及再下发任何税务文书时,办公地点已找不到人,采取邮寄送达则一律给邮递员说送达地点查无此人,邮政局于是以"查无此人"原因退回税务文书。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采用公告送达。但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先决条件才可实施公告送达,即或者同一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