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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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6号发布日期:2009-02-17生效日期:2009-04-01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HYPERLINK"http://ah.110.com"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HYPERLINK"http://www.110.com/fagui/"法律HYPERLINK"http://www.110.com/fagui/"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三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活动(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征地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工作。淮北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72.html"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征地实施工作,由淮北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72.html"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辖三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第四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全市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72.html"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建议,市人民政府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区;(二)拟征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并配合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前期的调查、确认、告知、听证及报件编制等工作;(三)各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72.html"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四)各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72.html"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听证;(五)各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等报批材料,由区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审批;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部门同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材料随征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六)根据省下发的建设用地报批缴费通知,申请征地单位转付相关报批税费。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按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第五条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自征地批文下达之日起15日内,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予以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二)被征地农村集体HYPERLINK"http://www.110.com/ask/browse-c72.html"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