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版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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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生成时间:20120709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索引号:YJ061-A0403-2012-0021公开时限:及时公开永政发〔2012〕102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永嘉县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本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县人民政府通过货币、留地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统一补偿和安置。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永嘉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提高职业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县安置留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县被征地村安置用地的管理(包括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指标核定和使用管理、村级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的协调服务、指标回购调处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和宣传工作。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收土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六条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并予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形成会议纪要,并与县征地事务机构签订征地协议。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拟征地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登记。(三)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四)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五)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六)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关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第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