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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政:简程序减税负2012-7-179:30转自互联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全面清理和规范了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劳务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税收专家认为,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汇总整合了现行有效规定,简化了出口退税申报程序,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为出口企业快速获得退(免)税和扩大经营规模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税收管理环境。几百个出口退税文件简并清理为60多个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据了解,从1985年我国实行上述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存在着政策频繁调整所带来的文件烦琐、管理不便等问题。山东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许本虎介绍,实行出口退税20多年以来,退税规模越来越大,退税覆盖范围越来越广,享受退税的企业类型越来越多,涉及退税的贸易方式越来越复杂。为顺应出口退税和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先后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5次大的调整和几十次小的调整,有效的政策规定散落在20多年的几百个文件之中。经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此次清理后,有效文件减少为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烦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厦门国正税务师事务所经理杨晓晖告诉记者,我国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很多,经营方式也很复杂。比如,出口企业中有生产型出口企业,还有外贸型出口企业;出口方式上有自营出口,有委托代理出口等。对不同类型和方式的出口企业,我国在出口退税的管理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相关的税收管理文件纷繁复杂。杨晓晖说,国正事务所每月要为厦门市数千家出口企业提供出口退税方面的税务服务,由于文件多,变化频率快,税务代理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研究政策,加大了出口退税代理难度。“此次政策调整后,相信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政策将会轻松很多,对企业快速、准确、高效地完成办税业务非常有利。”她说。退税申报期限从90天调整至最长470天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的调整变化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最令进出口企业关注的,应该是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延长。即从过去的最长90天调整为470天。杨晓晖认为,此举给企业收集单证留出了充足的时间,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得退税。据四川省绵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周朝勇介绍,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2004年国家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各自的申报期限不统一,后者在90天到期后还能延至次月申报期申报退税。这种差别待遇有失公正,经常引发企业争议。对此,新政策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这样一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期限最长达到470天,企业获得了充足的单证收集时间。杨晓晖告诉记者,由于国内“三角债”、外汇收汇失约、进货厂家开具发票不及时等原因,经常造成出口企业在90天里根本没办法收齐资料并完成申报。而一旦错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企业出口货物不但享受不到退税,还得视同内销缴税,企业损失很大。因此,新政策延长申报期限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很多企业就是一种减负。据了解,我国的很多外贸企业基本上就是靠退税作为主要利润来源,一旦出口货物不能获得国家的退税款,很多外贸企业就将亏损、倒闭。厦门市某外贸企业经理李先生对这一规定深有感触。他说:“原来常常因为无法及时收齐单证错过了申报期限,导致出口视同内销,补缴销项税金,企业每年因此损失的净利润在40多万元。新政策延长了申报期限,为企业经营松绑,非常有利于我们企业的发展。”除了延长退税申报期限以外,新政策在执行时间上还采取了向前追溯的方式,即对2011年度部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再作了延长。比如,上述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