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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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保证2013年度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商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现就做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审核时,事业单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空缺的,可适当增加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超过控制标准的,应适当减少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三)审核工作实行年度审核制。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9月1日至30日。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和层级内部不同等级结构比例一并审核。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请于9月30日前将本辖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后再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不按要求备案的不进行资格审查,不接收评审材料。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候选人推荐(一)推荐人选数额。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省直单位推荐高校、中专、中小学、技校教师、工程、卫生等系列高评会专家库候选人,每个专业推荐人选不超过5人,推荐其他系列(专业)高评会专家库候选人,推荐人选不超过10人。授予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推荐人选可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二)报送时间:9月30日前。(三)报送材料: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厅(局、委)人事部门为呈报单位,分系列(专业)填写《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候选人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通过《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职改办版软件录入《评委会专家推荐表》。加盖公章的《汇总表》和《推荐表》的电子文本报省职改办,《推荐表》电子文本同时报相应系列高评会承办部门。(四)有关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高评会专家库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评委会专家推荐表》相关栏目的填写和录入要准确、详细,尽量不要漏项。未入专家库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委会专家评议工作。三、评审委员会设置调整为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增强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组建安全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任务,具体业务工作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同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增设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安全工程专业。根据《关于授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等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通知》(豫职改〔2013〕42号),授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乡医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部分学科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组建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教师(实验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鹤壁市农业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鹤壁市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滑县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等6个中评会,同时撤销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四、有关职称政策调整(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政策规定精神,从2013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因特殊原因未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由单位写出情况说明,经省直主管部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报省职改办批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