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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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颁布机构】农业部【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时间】2002-01-05【实施时间】2002-03-20【法规性质】中央法规【效力属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7月11日经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〇〇二年一月五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第六条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八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第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第十一条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Ⅰ。包括: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Ⅱ。(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Ⅲ。(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Ⅳ。包括: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第十二条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类型1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类型2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包括: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