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核算与纳税处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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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这样处理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方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符;同时按照这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额的正常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这种做法在以“项目经理”或挂靠方式的管理模式运作的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上占了很大的比重。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虽然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这种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违背了工程分包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没有对分包工程的核算提出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但其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指出分包工程作为总承包方成本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为这种做法提供了间接的法律支持。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时一般按照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第一种做法中又有以下几种情况1、总包自行纳税并代扣代缴分包税费的情况2、业主代扣代缴总包税费,总包同时代扣代缴分包税费的情况3、分包自行纳税的情况,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未规定总包为分包扣缴义务人,此时总包以《暂行条例》规定:“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此处不做讨论。对分包的账务处理主要是在税金方面,其他账务处理基本都是一样的,一般来说,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包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注册地税务机构未开具《外出施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企业所得税在施工地缴纳,对于扣缴的税款,应开具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给分包方,代扣代缴税款一般与自行施工部分税款分开申报纳税。下面主要对确认分包成本和代扣代缴税金几个不同处理方式做一下分析:1、对于总包自行纳税并代扣代缴分包税费的情况第一种做法:代扣代缴时:借:应付账款(代扣分包部分)贷:应交税费—代扣分包部分总包按收入计提税金及附加,只计提自行施工部分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自行施工部分)贷:应交税费—自行施工部分缴纳时:借:应交税费—自行施工部分—代扣分包部分贷:银行存款与分包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应付账款这种做法在合同成本中全面反映分包成本(包含税金),但对于总包方来说,营业税金及附加部分不包含分包部分,与总包核算的总收入不配比。第二种做法:代扣代缴时:借:应付账款(代扣分包部分)贷:应交税费—代扣分包部分总包按收入计提税金及附加,只计提自行施工部分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自行施工部分)贷:应交税费—自行施工部分缴纳时:借:应交税费—自行施工部分—代扣分包部分贷:银行存款与分包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差额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分包部分)贷:应付账款这种做法对总包来说总收入与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相配比,但总包计入分包成本是不含税的,那么分包开出的发票是含税的,这就有一个差额,是个注意的问题。第三种做法,与分包签订合同为不含税价格,总包和总收入计提税金及附加并缴纳计提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缴纳时: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与分包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应付账款(不含税金额)这种做法一个问题就是发票的取得,由于分包已经不含税,所以分包可以不开票给总包,那么总包就无法列支分包成本,那么如何解决呢?因为总包是以总价为纳税对象,那么开具《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只要不超过总价就可以,所以只要总包给分包出具《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分包可以给总包开出发票(不交税),这个需要双方协商;再有一个问题就是,分包核算时由于总价不含税,核算收入时要换算成含税收入并计提税金及附加,否则与营业税为价内税不相符。2、业主代扣代缴总包税费,总包同时代扣代缴分包税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只是总包与业主账务处理上有些不同,而对于分包的核算基本同上,此处不做分析。总包自行纳税的情况下,与业主结算并支付的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总价款)业主代扣代缴总包税费分录为:借:应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