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营改增”推向全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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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营改增推向全国刘隆亨中国财经报网2013-05-07编者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眼下最重要的税制改革内容,改革进程正按计划稳步向前。但增值税的来历与产生背景是怎样的?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国务院反复强调要“认真总结经验”,那么,我们试点一年多的经验到底有哪些?下一步又该如何把“营改增”推向全国?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对这一系列问题逐一厘清,并深入探讨,其观点对读者或许有所裨益。增值税从哪里来增值税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是税收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产物。“战争给人类带来了灾难,也带来了新的觉醒。”二次世界大战后,无论是战胜国或战败国,还是老牌的发达国家或新兴的发展我国家,都面临争取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恢复和发展经济,创新科学技术的迫切任务。当时,传统的、多环节按全额征收的营业税制已明显不能适应这种要求。代之而起的是按增值额计税,逐环节征收逐环节抵扣,税不重征、公平中性的增值税。增值税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国学者和德国商人兼学者首先提出。增值税实施的发源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20世纪60年代增值税发展到欧洲各成员国。20世纪70年代扩大到发展中国家。21世纪初全世界已经有183个国家或地区开征了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税,其性质既不同于以生产经营利润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税,也有别于以商品销售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的传统商品劳务税或营业税。增值税的性质仍然属于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从计税方法、税务归属、采取价外税、税率的设置来看,增值税仍然是一种以商品和劳务买卖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新型商品劳务税。增值税有四大优点:中性、公平。增值税的征收对经济活动、对消费行为一般不发生影响。从生产经营者来看,无论生产经营什么,税负一样。从消费者来看,无论消费什么,税负也是一样。而且,这种广税制的增值税对现有及未来的消费征收也是相同的。税不重征。增值税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分阶段纳税,但每一阶段的纳税都就流转额全额中相当于增值额的部分纳税。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单位产品的税收含量始终保持一致。这就彻底消除了原营业税制重复征税而致使税负失去平衡的弊端。普遍征税。增值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增值额征收,所以,课税对象可以广泛涉及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各种服务行业,以及农业等,也就是从纵向各个领域和横向各个环节实行增值税。这不仅有利于税制的简化和统一,税负的适度,而且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具有稳定的聚财功能。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形式上是由纳税人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各中间环节分阶段向税务机关缴纳,但实际上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最终的负担者或者实际负担者,这种明显的转嫁性是一种规范性很强的间接税的表现。我国“营改增”经验今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从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面范围推开,扩大行业试点范围:择机将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为了实现这一决策,必须科学地总结分地区或行业试点的经验,力推“营改增”改革在全国完成。起步于2012年1月1日的我国“营改增”已积累了以下经验:在推进中逐步解决矛盾和问题。针对个别税收政策不明确这种情况,税务系统以及注会师、注税师开展了“接地气”活动,深入纳税户进行税企沟通,听真言、说真情,现场答疑。同时不断地把纳税户请进税务机关,倾心听取意见和要求,及时解答和协调纳税人试点遇到的各种问题。有部分行业和企业反映税负有所增加,根据实际调查发现,只有销售特殊行业由于政策不到位,价格传导机制不畅通,会计记录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导致税收负担略有上升。对此,上海、江苏、北京、天津、广东等地财政部门及时采取了过渡性扶持补贴政策。试点初期一些地方的财政比较吃紧,这种吃紧是由财政分配体制和地方税收权限机制的原因造成的,这是体制上的原因对“营改增”的“附加”,经过中央财政补贴或将着手财税体制改革对增值税分配格局的重新确立,以及整个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这个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由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跟不上,向着专用发票开通完成增值税抵扣链条连接的方向转变。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营改增”过程中的一个突出困难,只有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使更多的纳税人得到“营改增”的好处,也才能把增值税的试点企业与它的下游企业连接起来,才真正构成增值税的上下衔接。在“营改增”过程中,首先在广东、湖北、北京等试点地区开出了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仅使试点政策惠及上下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