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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餐厅的管理,预防学院餐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院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餐厅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学院教育教学的稳定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院餐厅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学院餐厅卫生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预防学院餐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维护学院的稳定。第三条建立学院—后服餐饮中心—餐厅三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院应设置院级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卫生防疫人员,负责本院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管工作。后服餐饮中心负责餐厅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餐厅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卫生质量把关。第四条建立健全学院餐厅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学院餐厅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餐厅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餐厅经营准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餐厅工作的始终。第五条加强餐厅基础设施建设。学院餐厅的建设和大型维修改造费用,以学院投入为主。学院餐厅建筑、设备与环境必须符合卫生部《关于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必须达到C级以上标准。示范性标准化食堂必须达到A级标准,标准化食堂必须达到B级标准。第六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一)学院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上岗期间出现腹泻、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二)学院餐厅从业人员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内吸烟。(三)学院餐厅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应经过卫生知识和卫生法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加强学院餐厅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院餐厅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餐厅卫生许可证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经营范围,不得伪造、涂改、出借。(一)餐厅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的顺序进行流程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二)餐厅不得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加工食品;不得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三)餐厅的主副食仓库必须具有完好的防鼠、防尘、防蝇、防潮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四)做好食品卫生安全预防工作。坚持对餐厅食品卫生安全常规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工作。保持餐厅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五)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各餐厅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要求,坚持对每餐供应食品留齐品种、留够数量、留足时间。并做好对食品留样人、留样食品管理人以及对留样食品的处置等相关文字记录。(六)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校内饮食摊点,坚决取缔校内无证和超范围经营现象。第八条严格执行餐厅大宗物资供货准入制和招标定点采购制度。为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各餐厅采购物资必须纳入学院餐厅大宗物资联配招标采购的统一管理。对米、面、食用油、猪肉、家禽、豆制品、海水产、调味品等主要大宗物资实行高校联配采购制度,对零星物资实行集中定点采购。严格按有关规定向供货商索取有效证照,坚持采购索证制度。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验看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三无”产品,杜绝腐烂变质物资进入餐厅。采购的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名和出厂日期、保质期。后服餐饮中心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物资采购全过程的监控。第九条学校食堂必须坚持“三服务、两育人”宗旨和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以优质优价服务于师生。第十条实行餐厅承包、托管经营准入制和公开招标制度。学院对外承包、托管餐厅要实行严格的企业经营准入制度和公开招标制度。对拟进入学院承包、托管的餐饮经营企业,要对其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的素质、健康状况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资质审定和实地考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餐饮经营企业。第十一条实行学院餐厅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