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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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32页第PAGE\*MERGEFORMAT3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32页第11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决定》曾经2010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正:一、《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5号)(一)第三条修正为:“议事调和机构、临时性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添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规范性文件该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属安排部署工作并有时限要求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该当及时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该文件需求继续施行的,该当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按照本规定履行。”(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一式十份”修正为“一式两份”。(四)第三十六条修正为:“对通过法律审查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报送市政府备案的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该当每年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其目录。”(五)第三十八条修正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该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恪守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准绳。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该当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正或者废止:(一)次要内容不适应情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求,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二)次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三)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四)其他依法该当清理的情形。”(六)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施行不满4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不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施行已满4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已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剩余有效期为1年。制定机关该当在剩余有效期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的,该当按照本规定重新修订;未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剩余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停止履行。”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一)将“市国资委”修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第二条修正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登记企业化运作的单位(含属下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四)删去第四条第二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正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附件: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制定(包括修正、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该当恪守本规定:(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本能机能的机构,下同);(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束缚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照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议事调和机构、临时性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